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2-12

案號

CYDV-113-護-157-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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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本院函詢相對人法定代理 人就本件延長安置之意見,未見其有何回覆,復經評估相對人本 身仍有情緒難調節之議題,且原生家庭並無足夠能力支持相對人 身心修復過程,尚須持續透過保護安置,提供相對人穩定及正向 支持之環境,持續透過心理諮商處遇,提升其自我情緒調節能力 ,故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 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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