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YDV-113-護-158-20241129-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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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 年11月25日起,延長安置參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 理人C0000000-A將受安置人留置在產後護理之家,受安置人經通 報安置後,在寄養家庭之適應、健康、情緒及受照顧情形,培養 適切習慣,輔導寄養父母給予正向陪伴照護,社工並輔導受安置 人母親停親出養或釐清受安置人生父身分與意願後,司法途徑由 受安置人父親接回;又受安置人安置後僅於民國113 年8 月16日 親子會面,惟後續原生家庭態度消極,未再有會面,現由市府主 責親子鑑定處遇,受安置人母親各種理由延宕,評估受安置人出 生後遭其母親遺棄,且係為受安置人母親婚姻中與其他對象生育 之子女,建議受安置人不宜結束安置返家;再者,經本院通知受 安置人母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 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 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 三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