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YDV-113-護-162-20241227-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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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11月23日起,繼續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 律規定。相對人A為未滿18歲之少年,涉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制條例事件,又法定代理人B親職功能不彰,無法提供相對人保 護及照顧,且經本院函請法定代理人對本案聲請繼續安置表示意 見,然未見有何回覆。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 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 人繼續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繼續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