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2-16
案號
CYDV-113-護-163-20241216-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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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 律規定。相對人為109年間父親生病時委託彰化縣政府安置照顧 之兒少,相對人父已於109年10月6日過逝。彰化縣政府於其過逝 後與居住嘉義縣之相對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B聯繫,法定代理人B 表示無法將相對人接回。法定代理人B於111年4月後失聯,至112 年5月取得聯繫,然其前因工作時右腳嚴重燙傷,目前仍須接受 治療。法定代理人再婚配偶原無意願接回相對人照顧,目前想法 稍有改變。雖就將相對人接回有所規劃,但目前礙於經濟狀況及 後續戶籍福利身分、就學安排規劃等仍有待追蹤確認,評估法定 代理人現階段無法針對相對人提供適切照顧安排,又無其他親友 可提供照顧。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 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 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