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02

案號

CYDV-113-護-164-20250102-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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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D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E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F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C、D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至民國114年3月4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等之父母親工 作尚不穩定,尚未能改善家中照顧環境,對於相對人等之返家照 顧資源未有明確安排,又無其他親屬有能力及意願負擔照顧相對 人等之責,且經本院函詢相對人等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本件延長安 置事件之意見,未見有何回覆,為保障相對人等穩定照顧及保護 權益,維持現有照顧模式為佳,故評估有持續安置之必要,爰聲 請對相對人A、B、C、D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 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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