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YDV-113-護-166-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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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遭受其監護人 之孫猥褻及性侵乙案,於民國113年1月23日由相對人原本就讀之 學校性平事件之調查結果認定有遭他人性侵及猥褻之情形,該人 將接受相關輔導課程14小時,並以書面對相對人道歉。相對人目 前安置於機構,生活學習狀況正常,未表達返家意願,也擔心返 家會再受害。相對人年幼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無其他親屬有意 願照顧,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 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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