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YDV-113-護-167-20250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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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 年12月4 日起,延長安置參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    法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下或稱母親)於受 安置人安置期間,其雖有表示有意接回受安置人照顧,並於民國112年7月至同年11月、113年2月至同年8月及同年10月向嘉義市政府申請親子會面交往,然其於113年之會面交往均有嚴重遲到或是未到之情況,雖在親子會面時,母子互動關係尚親近,但受安置人仍會因會面情形而有情緒起伏,而受安置人在兒少安置機構之整體適應狀況尚可,亦積極參與不同活動,將持續就學適應以及媒合心理諮商資源,以協助並教導受安置人應對自身情緒。另母親現因毒品案件進行勒戒,無法安排妥適之照顧計畫,僅提出能由臺東地區之親友進行協助,由於其伴侶關係、住居所及工作均不穩定,安全上仍有疑慮,亦未完成親職教育之時數,評估目前受安置人不適合返家,而受安置人對於延長安置未表示意見,惟曾表達欲與母親一同生活,但由於母親尚未穩定,現階段不適合返家;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三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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