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DV-113-護-169-20241231-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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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 年12月10日起,延長安置參 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 定相符。受安置人父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B與受安置人母親 於受安置人安置期間,雖會申請親子會面交往,惟不僅經常性遲 到,且觀察受安置人與母系親屬互動較多,受安置人父、母親正 籌劃在外租賃房屋,以提供受安置人日後穩定住所;又受安置人 目前於機構、學校生活適應良好,但觀察有專注力不集中之狀況 ,後續將安排醫療資源介入,並持續朝建立合宜人際互動、生活 常規建立為目標,考量受安置人雖於每次會面後不斷詢問何時能 返家生活,但其尚能遵守機構內生活規範;再者,經本院通知受 安置人父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 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 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 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