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2-31

案號

CYDV-113-護-170-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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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3 年12月11日起,延長安置 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目前在適當兒 童及少年安置處所受良好照顧,生活作息、身心發展及就學均穩 定,有觀察到受安置人身高相較安置時明顯增高,將持續給予正 向陪伴及互動,引導良好認知學習;又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理 人C0000000-A(下或稱母親)目前已出監,然尚有刑事案件審理 中,如判刑確定,將面對4 個月之刑期,現階段無業,亦僅能借 住在友人家,評估母親難以發揮親職能力,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可 協助照顧,現階段尚有安置需求;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 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 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 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 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紜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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