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2-09

案號

CYDV-113-護-173-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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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至民國114年3月11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安置後穩定就 學,學習狀況大有提升,亦建立良好的生活規範,目前親屬有照 顧之意願,並透過機構社工與相對人日常相處,給予親屬照顧建 議與教養技巧,社工持續與親屬討論委由親屬照顧的返家及照顧 計畫等語,故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 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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