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YDV-113-護-174-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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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 二、本院審酌相對人法定代理人B過往長期使用毒品,並使相對 人接觸,影響其身心發展,相對人家庭有表達欲將受安置接返回家中照顧之意願,預計114年1月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會搬回嘉義居住,由其負責經濟,相對人之外祖母則擔任主要照顧者角色,目前也在辦理相對人之監護權轉移,法定代理人亦願意配合定期檢驗排除有再施用毒品之疑慮,而居住處亦會另尋合適可容納相對人及其小妹、母親、外祖母可居住之空間,評估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的就業、家庭居住環境、整體生活穩定度亦待觀察,尚缺乏良好條件可妥善照顧相對人,考量相對人年幼,又有發展遲緩,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處身心發展重要階段,非聲請延長安置不足以維護受安置人最佳利益;再者,經本院通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相對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堪認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相對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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