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YDV-113-護-175-20241217-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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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年1月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養母即法定代 理人B表示收養受安置人至今,仍無法理解其情緒及想法,對照 顧受安置人感到壓力,亦因照顧受安置人而導致家庭氣氛不佳, 恐無力再照顧受安置人;受安置人養父即法定代理人C雖有意再 繼續照顧,但因受安置人養父、母均屬需長時間投入工作職業, 又無適足親屬資源可協助。且受安置人養父、母亦因照顧受安置 人議題,意見分歧而間接影響夫妻感情,收養受安置人原意是為 了讓家庭更為完整,但現與原意有落差。受安置人養父、母已於 113年7月間向法院遞狀聲請終止收養,於113年11月25日開庭, 相對人無返家可能。考量受安置人年幼,缺乏自我保護能力,亦 處於身心發展重要階段,非聲請延長安置不足以維護受安置人最 佳利益;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父、母親,迄今均未表示意 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 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 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 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