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YDV-113-護-177-20241230-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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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4 年1 月4 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 理人B具多年使用毒品紀錄,受安置人經毛髮檢驗具毒品反應, 顯影響受安置人身心健康,且受安置人處遇期間受安置人母親配 合態度消極,並於民國113 年11月新生育一對子女,且已遷居桃 園地區生活,有關受安置人母親需同時兼顧新生兒扶養,及對於 受安置人未來照顧及接返計畫,均有待後續訪查追蹤,受安置人 母親現階段並未具有接返受安置人之能力,亦無其他親友支持照 顧系統,為確保兒少基本生存及受照顧權益,實有持續安置之必 要;又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迄今均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 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 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 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 許,爰裁定准予延長安置三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