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日期
2024-12-24
案號
CYDV-113-護-180-20241224-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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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 律規定。相對人法定代理人C0000000-A因毒品案件經警方羈押移 送入監服刑時,雖將相對人C0000000委託友人照顧,但友人年邁 向社工求助後協助安置。相對人注意力容易分散,與同住寄養童 易起爭執,需持續正向陪伴建立安全依附關係。法定代理人於11 3年9月26日出監後僅申請一次親子會面,親職教育課程未能執行 完畢,學習成效待觀察。又無其他親屬替代資源或適當之人可提 供相對人人身安全保護及照顧。且經本院函請法定代理人對本案 聲請延長安置表示意見,未見有何回覆。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 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