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2-18
案號
CYDV-113-護-181-20241218-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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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至民國114年3月25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民事聲請狀所載,經社工定期訪視評估, 續追相對人成長曲線並定期進行幼兒篩檢,配合主責社工處遇進 行漸進式返家,穩定相對人親情維繫;相對人父母目前服刑中, 案繼姐需照顧2名年幼子女,目前案家無妥適人選可照顧相對人 ,建議續進行安置,穩定相對人發展與身心,爰聲請對相對人延 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