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YDV-113-護-183-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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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前列A、B共同 法定代理人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D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 國114年3月30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2人處遇過程 中,其父母仍持續表達有意願接返相對人2人,但其等父親因案 入監,短期內無法出監,其亦無有利親屬可協助;相對人母親現 雖有就業,惟目前在外租屋且相對人胞妹年幼仍需照顧,評估相 對人母親非正式支持系統及照顧計畫、親職概念較為缺乏,為維 護相對人2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2人延長安置,應予准 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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