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17
案號
CYDV-113-護-184-20250117-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1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2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3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之母(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3自民國114 年1 月8 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二、准將相對人1、2自民國114 年1 月20日起,延長安置參個月 。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 律規定相符。 二、受安置人1、2前經通報,疑似遭不當對待,自民國(下同) 113 年4 月17日起經聲請人安置;又受安置人母親復於113年7 月3 日在南投縣竹山秀傳醫院產下受安置人3,然對新生兒照顧無明確計畫。受安置人1、2前經藥物毛髮檢測有高濃度K 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推測受安置人母親於懷孕期間仍疑有施用毒品狀況,危害胎兒之生命安全,因此受安置人3出生即經南投縣政府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繼續安置,後由嘉義縣社會局續處,並向本院聲請延長安置。受安置人母親目前與受安置人2之生父同住於南投縣,然雙方關係較為衝突,受安置人母親亦擔心自身無居住所而不願離開或礙於經濟狀況拒絕在外租屋、生活;又受安置人母親及受安置人2之生父生活及互動狀況不佳,雖表示有意願接回受安置人照顧,但無具體照顧計畫及積極作為,亦難保再有吸毒之情事,影響受安置人身心發展,後續已函請南投縣政府提供家庭重整服務,尚須追蹤及評估成效,又盤點受安置人母親支持系統,無其他有利親屬可協助照顧,受安置人尚年幼,無自我照顧、保護能力;再者,經本院通知受安置人母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等延長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3 個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