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4-12-23

案號

CYDV-113-護-185-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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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監 護 人 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 民國114年4月3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目前在安置處 所受良好照顧,情緒表現穩定,安置期間透露在家居住時與一成 年男性肢體動作親密,甚至發生性猥褻事件,其監護人於知悉後 未積極阻止該男性進出案家,難認已發揮親職功能及提供足夠保 護;另上開性侵案件經啟動司法調查後,該成年男性遭判處有刑 徒刑6年,有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且相對人之監護人因傷害案件 於民國113年12月7日已入監服刑,原生家庭無人可提供相對人保 護,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 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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