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1-15
案號
CYDV-113-護-186-20250115-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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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受安置人 C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延長安置3個 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受安置人現在安置處所 受良好照顧,親子關係持續建構發展中。受安置人母親即法定代 理人C0000000-A已完成16小時之強制性親職教育,雖於113間自 行覓得一檳榔攤工作,但收入僅能支持自己花用。C0000000-A男 友雖表示同意提供照顧協助,但其在外地工作,照顧能力無法發 揮。綜上所述,受安置人母親經濟狀況與照顧支持系統需重新評 估,與受安置人雙方親子互動關係改善緩慢。又經本院通知受安 置人母親,迄今仍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家能受妥善照顧 。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為提供受安置人 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置,妥予保護。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