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安置

日期

2025-01-14

案號

CYDV-113-護-187-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C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自民國113年12月23日起,繼續安置3個月(即至114 年3月22日)。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 律規定。相對人為年僅2歲之幼兒,法定代理人A長期求職及親職 態度消極,有持續性飲酒行為,缺乏協助照顧相對人及監督其落 實親職責任之親屬資源,並因長期就業不穩定導致經濟陷困,無 力負擔相對人穩定居所及基本生活照顧費用,又法定代理人B雖 有意願照顧並提出照顧計畫,但表示過年後才方便接相對人過去 照顧,評估相對人家中現況無適當之人可提供相對人安全保護及 照顧。且經本院函請法定代理人對本案聲請繼續安置表示意見, 然未見有何回覆。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 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繼 續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繼續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