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日期
2025-02-08
案號
CYDV-113-護-190-20250208-1
字號
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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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C0000000-0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 C0000000-A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C0000000-B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4 年1 月3 日起,延長安置 參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聲請狀所載,經審認結果核與法律規 定相符。受安置人安置期間,受安置人祖母表示已主要照顧受安 置人現年1 歲之胞兄,因此無法再提供照顧協助;又受安置人母 親、父親即法定代理人C0000000-A、C0000000-B均表示有意願出 養受安置人,經聲請人持續協助媒合出養機構;再者,經本院通 知受安置人法定代理人,迄今仍均未表示意見,難認受安置人返 家能受妥善照顧。經本院審酌後,聲請人之聲請符合法律規定, 為提供受安置人安全及穩定生活照顧之教養環境,應對其延長安 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 准予延長安置3 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