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1-08
案號
CYDV-113-輔宣-44-20241108-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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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44號 聲 請 人 何OO 相 對 人 邱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邱OO(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何OO(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邱OO之輔助人。 三、受輔助宣告之人邱OO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應經其輔助人 同意。 四、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邱OO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親,相對人因雙向情緒障礙 症、重度憂鬱症,判斷能力已出現問題,恐其受到不良引誘而受騙。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113條之1及家事事件法第177條規定,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本院調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身心障礙證明、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為證。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詢問相對人,相對人對詢問其姓名、從事何工作、住處、學歷等問題可以正確回答。並斟酌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大林慈濟醫院身心醫學科蔡OO醫師所為鑑定結果認為:「根據本院病歷紀錄,個案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及重大傷病卡。個案高職夜校餐飲科畢業,過去從事過咖啡店、古早味蛋糕店、小火鍋內外場工作,目前與母親同住。個案高職時出現情緒障礙,分別於本院門診及診所就醫三年,曾休學一年後復學完成學業,個案畢業後協助父親為糕點生意,工作內容為包裝,偶爾招呼客人…。個案於111年、112年間出現不說話、不出門、不進食、言談內容鬆散、自我照顧能力不易,而入住本院急性病房,期間出現病房棉被有幻覺而將衣物脫光、裸體怪異行為,診斷為躁鬱症,現個案經治療下精神狀況控制相對穩定,但低落情緒容易呈現哭泣,現於心理復健中心學習剪髮技能。個案疾病發作時,情緒呈現兩側極端…而113年5月7日入院時,反而呈現情緒激躁、話多、誇大妄想,…目前近半年,個案作息正常,早上8點30分參加職訓,下午5點30分下課,偶爾情緒起伏大…。在心理評估方面,簡易智能評估6分,主要缺損在現實判斷能力不佳及記憶力不好,整體智力功能為59分,落於輕度智能障礙。綜合上述,個案因疾病因素判斷及部分表達能力下降,而發病時會做出有害自己行為,故個案因躁鬱症合併精神症狀,所導致精神障礙,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建議予以輔助宣告」等語。有精神鑑定報告附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與前述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前段各定有明文。經本院調查,相對人未婚、父親已過逝,最近親屬為母親即聲請人等情,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查。相對人於鑑定時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其輔助人,且聲請人同意擔任輔助人,有前述勘驗筆錄可參。本院考量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母親,對相對人之生活及消費習慣、病症已有相當瞭解,兩造間應有良好之信賴及情感關係,認由聲請人任輔助人,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而相對人為附表所示行為時,應經輔助人之同意,以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77 條第2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附表:受輔助宣告人邱OO為下列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何OO之 同意。 1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2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3 為訴訟行為。 4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6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7 為票據行為。 8 申辦金融機構之信用卡、現金卡或帳號(帳戶)。 9 申辦新手機門號及提高目前手機門號使用之費率。 10 簽立人壽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