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0-24
案號
CYDV-113-輔宣-54-20241024-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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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李○○ 住○○○○○區○○路000號10樓 相 對 人 李○○ 關 係 人 李○○ 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李○○(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李○○之輔助人。 三、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李○○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男,相對人因病致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爰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113條之1及家事事件法第177條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 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 統表及身心障礙證明(中度)影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態,在鑑定人前點呼其姓名,訊問相對人下列問題,其回答:「(指聲請人。何人?)兒子」、 「(你幾歲?)87」、「(總統何人?)忘記了」、「(今 天星期幾?)星期二」、「(你有幾個小孩?)3個」、「 (民國幾年出生?)80... 搖頭」、「(這裡你有無來過? )1樓有,7樓不曾」等語,另參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 基督教醫院醫師趙星豪所為之鑑定結果:相對人因失智症長期在部立嘉義醫院神經內科治療,認知功能有輕度退化,但生活尚能自理;相對人在鑑定時意識清醒,對問話可回應,但注意力、短期記憶力及執行功能等認知向度已有缺損,認因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建議為輔助宣告等語,有本院民國113年9月30日勘驗筆錄及該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基上,足認相對人雖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但其確因心智缺陷,致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等情為真,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上揭規定,宣告相對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四、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 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 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同條第2項準用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既應受輔助宣告,自應依上開規定為其選定輔助人。再者,受輔助宣告之人法無明文需為其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僅受監護宣告時有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必要),故本案情形無庸選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附此敘明。本院審酌聲請人表示同意擔任受輔助宣告人李○○之輔助人,相對人其餘子女亦均表同意,此有同意書、戶籍謄本附卷為憑,併參聲請人與相對人為父子關係,彼此間應具有一定程度之信賴感及依附感,堪認由聲請人任輔助人,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劉哲瑋 附錄: 民法第15條之2: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 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78條至第83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 情形,準用之。第85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1項第1 款行為時,準用之。第1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