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2-30
案號
CYDV-113-輔宣-57-20241230-1
字號
輔宣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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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輔宣字第57號 聲 請 人 何OO 相 對 人 何OO 關 係 人 何OO 吳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 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乙○○之輔助人。 三、受輔助宣告之人乙○○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應經其輔助人 同意。 四、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之叔叔,關係人丙○○、丁○○ 為相對人之養父母。相對人自出生時便有輕度智能障礙,判斷能力會出現問題,恐其受到不良引誘而受騙。相對人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113條之1及家事事件法第177條規定,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調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身心障礙證 明(第1類、輕度)、戶口名簿影本為證。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詢問相對人,相對人對詢問其姓名、年齡、現在何處等問題均可以正確回答,然無法完成「100-7=?」之計算。並斟酌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精神科戊○○○○鑑定結果略為:相對人小學開始就讀資源班,並開始接受注意力不足過動症的藥物治療。國中及高中畢業就讀私立佛教的完全中學,就讀觀光及餐飲,今年6月剛畢業,目前與養母全家同住,因養母為姑姑,從小照顧相對人,故彼此很熟悉。相對人測驗結果顯示其總智能為61分,屬於輕度智能不足的程度。相對人持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不知現今年月日,不會簡單加減法,不會看報紙。相對人因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識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等語,有勘驗筆錄、精神鑑定報告附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與前述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前段各定有明文。經本院調查,相對人年幼時父母離異,由父親何OO任親權人,何OO於109年間過逝後,改由生母莊OO任親權人,後經本院於109年7月24日裁定由關係人丙○○、丁○○收養。關係人丙○○為相對人之姑姑,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叔叔等情,有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查。相對人於鑑定時表示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其輔助人,且有相對人養父母出具之同意書在卷可查。本院考量相對人與父系親族(姑姑叔叔)間關係密切,本案鑑定時姑姑、叔叔及養父等均到場,也表示相對人父親過逝後,大家都互相承擔起照顧相對人的責任。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之叔叔,對相對人之生活及消費習慣已有相當瞭解,兩造間應有良好之信賴及情感關係,認由甲○○任輔助人,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選定甲○○為輔助人。而相對人為附表所示行為時,應經輔助人之同意,以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 條第2 項、第16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 附表:受輔助宣告人乙○○為下列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甲○○之同意。 1 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2 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3 為訴訟行為。 4 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5 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6 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7 為票據行為。 8 申辦金融機構之信用卡、現金卡或帳號(帳戶)。 9 申辦手機門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