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0
案號
CYDV-113-醫調-6-20250110-1
字號
醫調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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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調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進益 兼法定代理 人 薛美戀 黃蘇素花 黃怡瑋 黃譯霆 相 對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相 對 人 柯建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11,479,714元(計算 式:7,479,714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1,479,7 1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3,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