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YDV-113-重訴-1-20241219-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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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孫建成 被 上訴人 楊文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 2月6日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 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 一項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孫建成給付逾新臺幣(下同)4,83 9,682元本息,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 棄。則本件上訴利益為6,160,318元(計算式:11,000,000-4,83 9,682=6,160,318,其中110,000元為違約金),及以年息12%計 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之利息1,892,460元元(計算式:6,050,318 ×(2+222/366)×12%=1,892,460),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 052,778元(計算式:6,160,318+1,892,460=8,052,778),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21,1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附表: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11月20日 金額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6,160,318元 利息 110年4月13日 112年11月20日 12% 1,892,460元 小計 1,892,460元 合計 1,892,46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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