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7

案號

CYDV-113-重訴-1-20241227-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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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文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孫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 2月6日113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訴訟標的 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 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 一、二項為: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 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 下同)333萬4,000元,及民國110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息1%計算之利息,暨110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5%計算 之違約金。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本金333萬4,000元,及以年息12% 計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之利息94萬2,265元(計算式如附表編號1 所示),及以年息60%計算至本件起訴前一日之違約金471萬1,32 5元(計算式如附表編號2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 8萬7,590元(計算式:3,334,000+942,265+4,711,325=8,987,59 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附表:利息、違約金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2年11月20日(元以下 四捨五入,單位:新臺幣)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333萬4,000 110年7月14日 112年11月20日 (2+130/366) 12% 94萬2,265元 2 違約金 333萬4,000 110年7月14日 112年11月20日 (2+130/366) 60% 471萬1,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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