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2-17

案號

CYDV-113-重訴-116-2024121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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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 告 王啟展 被 告 林雪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嗣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56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62,281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送達予原告之送達代收人,又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於113年11月27日來電請求補發繳費單,經本院於同日補發並命原告應於113年12月2日前完成繳費,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113年11月27日電話記錄、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繳費資料明細等件附卷為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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