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YDV-113-重訴-25-20241204-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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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克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鄭英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下同)7,210,155元【以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乘 以每平方公尺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111㎡×62,400元/㎡+1㎡×23,75 5元/㎡+5㎡×52,000元/㎡=7,210,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8,7 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