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YDV-113-重訴-49-20241129-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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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 告 張瑛眞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被 告 郭育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育祥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 2,269元,應徵裁判費102,3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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