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YDV-113-重訴-50-2025022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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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原 告 楊智程 訴訟代理人 吳約貝律師 被 告 簡明淡 高素勤 簡宏峻 上列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被 告 張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9日下午4時50分, 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坐落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件嘉義市地政事 務所民國113年9月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面積110平方 公尺之地上物,其所有人或處分權人究竟是何人的證明資料;並 陳報推置在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廢棄物或雜物是由何人 所堆置?所有人或處分權人究竟是何人?及提出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