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2-10
案號
CYDV-113-重訴-55-20241210-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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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黃初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郭晉睿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1萬2,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