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CYDV-113-重訴-58-20241204-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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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8號 抗 告 人 郭淑芬 上列抗告人對被告黃英聰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13年11月18日本院所為113年度重訴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按 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 明文。抗告人提起抗告尚未繳納上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應於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