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CYDV-113-重訴-73-2025021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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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宜庭 張思婷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豐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5,140,455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45,7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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