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協議
日期
2024-12-19
案號
CYDV-113-重訴-98-20241219-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8號 原 告 陳浩民 陳柏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 被 告 余政承 訴訟代理人 趙彥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13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就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 書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