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0-03
案號
CYDV-113-除-57-20241003-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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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許旭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 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已於民國113年1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期間已屆滿,然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之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第564條第1項分別著有規定。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26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26號民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6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前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