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9

案號

CYDV-113-除-70-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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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周曉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記載的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上述支票1紙,經貴院113年司 催字第4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公告於 貴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的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可見此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 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42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113年7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經於113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01 黃佩君 第一商業銀行朴子分行 113年6月7日 47,837元 RA384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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