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日期

2025-02-04

案號

CYDV-114-勞執-2-20250204-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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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怡芬 相 對 人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嘉義縣政府於民國113年9月2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 結果成立內容第㈠項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7,614元;其 中新臺幣42,082元的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24日經嘉義 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此有調解紀錄可稽。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薪資新臺幣(下同)42,082元【註: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87,614元;聲請人聲請執行42,082元】,惟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方案內容所載之義務。茲檢附調解記錄,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 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嘉義縣政府於 113年9月24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一份為證。又查,兩造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87,614元,達成和解。調解成立之內容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完全履行【尚欠42,082元】   ,且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關於法院應駁回聲請之情形, 因此,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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