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日期

2025-03-27

案號

CYDV-114-勞執-4-20250327-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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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富楠 相 對 人 永裕鐵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郭建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嘉義市政府民國114年1月2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記 載成立如調解方案中關於「資方給付勞方林富楠新台幣(下同)82,410元,並匯款至勞方所提供之轉帳帳戶。」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程序費用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於114年1月21日經嘉義 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惟因相對人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請求准許就上開約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核,兩造於114年1月21日經嘉義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調解方案,其中調解方案關於聲請人部分記載「1.資方給付勞方林富楠82,410元,雙方達成共識進行和解,雙方合意共分6期,資方每期給付勞方林富楠13,725元,資方依約定於每月17日前匯款至勞方所提供之轉帳帳戶。2.前項約定資方自114年3月17日前至114年8月17日前給付勞方林富楠,前項1、2項約定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等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嘉義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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