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日期
2025-03-26
案號
CYDV-114-勞執-6-20250326-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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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6號 聲 請 人 郭俊佑 蔡志賢 相 對 人 永裕鐵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郭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郭俊佑、蔡志賢負擔;並 由聲請人郭俊佑、蔡志賢於本裁定確定後向本院如數繳納,及加 計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4年1月間經嘉義市 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此有調解紀錄可稽。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郭俊佑資遣費新臺幣(下同)82,410元、蔡志賢資遣費82,410元,惟相對人未履行調解方案內容所載之義務,迄今尚積欠聲請人郭俊佑82,350元、蔡志賢68,625元。茲檢附調解記錄,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的規定,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經查,聲請人郭俊佑、蔡志賢二人之雇主乃是第三人「巨裕 五金鐵鍊有限公司」,此事實已經於嘉義市政府民國114年1月2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不爭執事項中記載明確。因此,嘉義市政府於114年1月2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成立內容之調解方案第1項,其中所記載應給付勞方郭俊佑82,410元、蔡志賢82,410元之「資方」,是指「巨裕五金鐵鍊有限公司」而言。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永裕鐵鍊有限公司給付上述金額,顯然與嘉義市政府114年1月2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內容不符。因此,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85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