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CYDV-114-勞小-4-20250324-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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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4號 原 告 黃旭昶 被 告 璽多整合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婉伶 代 理 人 廖基安 被 告 翁子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自明。 二、查原告雖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惟有如附表所示之欠缺。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如附表內容,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其他注意事項: ㈠、本件命原告補正之事項,請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及民 事訴訟書狀規則之規定提出合於規格之書狀,並宜以電腦打字整理,以確保當事人權利。(書狀格式範本可以上司法院網站/便民服務/書狀範例查詢下載。)原告日後提出之書狀,如未使用司法狀紙或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規定之格式記載,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5條之規定拒絕其書狀之提出,此時將不生書狀提出之效果。 ㈡、若當事人不諳法律,請諮詢合格之律師,或洽詢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美利 附表項目5、⑴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附表項目5、⑴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 項目 資料 1 被告翁子傑之戶籍謄本。 2 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由: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具體請求被告給付之內容及範圍。 3 本件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 (原告請求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如果沒有寫明請求權基礎,法院無法審理。) 4 本件之詳細原因事實,並整理、檢附相關證據資料。 (人、事、時、地、物都要寫清楚,例如原告是從某年月日開始任職於被告,薪資多少錢,工作職稱和內容是什麼,本件起訴要請求什麼東西,如果是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錢,請求的賠償項目分別是什麼、理由是什麼、金額是怎麼計算出來,要寫出計算式。如果請求的金額項目多,請「分點分項」寫清楚。) 5 ⑴、本件依原告起訴狀記載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99,999元,依勞動事件法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⑵、如果原告請求的金額經過更改,變得比起訴狀記載的金額更多,要自行計算並補繳第一審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