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YDV-114-勞補-1-20250109-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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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奕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恒生 被 告 李育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育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0,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46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 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