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日期

2025-02-17

案號

CYDV-114-勞補-5-20250217-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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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龔藝俊 被 告 交通部民航局嘉義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林哲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 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 315,180元或252,144元,以其請求較高額即315,180元計算,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 之2即2,907元(計算式:4,360元×2/3=2,907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453元(計算式:4,360元-2,9 07元=1,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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