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YDV-114-司促-1464-202503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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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4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蔡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500元,及自民國1 1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與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暨遲延費81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 定者,無效,民法第71條本文定有明文;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同法第389條亦有明訂。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分期付款購物,未依約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申請暨約定書第三條所載,如債務人有違反約定書任一條款,債權人得隨時縮短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不經催告或通知,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並計收利息及違約金等語。惟按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的的,則前揭特約條款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自仍需於債務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始得請求債務人支付全部價金。依分期申請暨約定條款所載,商品分期總價137,500元,雙方約定以50期按月攤還,每期付款2,750元,則自114年1月14日迄今,債務人遲付之金額僅5,500元(共2期),其遲付分期款之總額尚未達分期付款總價五分之一,債務人之分期債務尚未全部到期,故債權人之請求,與上開規定不符。是債權人請求未到期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