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YDV-114-司促-1478-202503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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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78號 債 權 人 李芯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龍仁、盧龍飛、盧建錝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民事裁定參照)。至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之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故當事人如未同時提出供釋明用之證據,法院自無裁定限期命其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盧龍仁、盧龍飛、盧建錝共同向其借款 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未按期償還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雖提出借據、同意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作為本件借款之釋明資料,然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記載之債務清償日期,係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又債權人所提借據及同意書上並無記載清償日期,亦無債務人一期未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之約定,故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3月6日通知債權人補正借款業已屆清償日之釋明資料。債權人雖於同年月12日具狀陳報雙方有口頭約定按月付息,並約定未履行即視為到期,因債務人於113年9月23日起即未付息,故本件借款已於113年9月23日到期等語,惟債權人並無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供本院即時調查,本院無從僅憑債權人陳述,即認本件借款債權業已屆清償期。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請求釋明未足,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