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YDV-114-司促-1812-2025031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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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2號 債 權 人 顏煌欽即真心商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苡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另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此有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明文規定,而所謂「一定數量」係指其請求之數額無可增減者而言。然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數量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應不具一定性。是債權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聘用債務人陳苡姍擔任門市銷售 ,惟債務人擅自曠職造成公司營業損失及商譽損害,債權人因此在經濟上遭受不可逆之損失,請求債務人賠償新臺幣(下同)62,731元及利息。又因債務人惡意曠職、未預告離職、未履行交接義務,且與其他員工聯合集體離職,對公司營運、商譽、內部人員士氣及市場地位造成長期負面影響,使債權人承受沈重精神壓力及情緒困擾,故請求債務人賠償因不法行為所造成之精神損害20,000元及利息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之請求雖提出存證信函、郵件執據、通訊軟體 對話紀錄、營業損失與商譽損失計算表、班表、人事資料表、勞動契約書及診斷證明書等釋明資料為證。惟依勞動契約書記載,本件勞動契約之僱用人應為「真心成意國際有限公司」,本件債權人既非勞動契約僱用人,自不得逕以自己名義向債務人請求營業及商譽損失。另關於精神慰撫金20,000元之請求,精神慰撫金額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即不具一定性,自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是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債權人就營業、商譽損失及精神慰撫金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尚難謂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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