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YDV-114-司促-2096-2025032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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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9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葉依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嘉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嘉祥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 設於嘉義○○○○○○○○,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