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YDV-114-司促-866-202502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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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6號 債 權 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代 理 人 周繼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晴洳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晴洳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8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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