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YDV-114-司催-16-20250331-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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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協同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慶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 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1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新臺幣) 001 興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 113年4月25日 70,849元 ZH2079255 協同加油站有限公司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自主文第四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 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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