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延清算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YDV-114-司司-4-20250314-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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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龍濱即裕航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裕航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114年9月16日。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 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清算人就任後,即對資產為管理處分, 查公司資產已標售處分完成,並相繼於110年12月21日、111年8月25日、112年3月3日、112年9月4日、113年2月29日、113年8月26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就相關盈餘分配等事宜討論議決,會議中就股東股利扣繳憑單金額決議尚未經全體股東同意,因此需再為討論處理。歷次會議後仍積極協調,唯爭執尚存;再於114年2月25日復為討論,各股東實際領得之款項,低於扣繳憑單上之金額,此部分涉及所有股東賸餘財產分配金額多寡之權利。目前12股東中僅2位尚未同意提案。為此,就賸餘財產之分派、稅務待續為處理,為求本件清算相關事務得周延圓滿處理,爰依法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限等情。 三、經查閱本院109年度司司字第4號等民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 出114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出席委託書及股東同意書等影本,核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清算人亦應積極進行後續分派事宜,以符限期完結清算之旨。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